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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某不锈钢公司通过24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款项未纳税被税务局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913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0***913

法定代表人: 齐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2524********80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2〕 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齐某某等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隐瞒公司收入。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通过齐某某等24个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共计14098824.30元,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2070043.00元。上述收入未登记入账,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8年你单位与佛山市***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物业租赁合同并通过齐满富、张兴贵的银行账户收取租赁款513141.48元,换算不含税收入为488706.17元,已申报租赁收入42857.14元,少申报445849.03元。 你单位销售货物、出租房产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及城建税。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取得收入不登记入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根据《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 0.6倍的罚款1463341.0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230644.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6145.1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4450.56元,房产税罚款32101.13 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6.3341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地方编码: 440600

备注: 4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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