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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东莞某家具公司偷税,税局拟罚款1倍逾2400万元

10-24 广东 东莞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156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0:40: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2〕156号(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doc

东税稽罚告〔2022〕135号(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稽罚告〔2022〕135号

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396961X):

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常平镇***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河南成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宝龙皮革有限公司、太和县邦友木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双凯木业有限公司、新蔡县中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凡富木材加工厂、颍上县顺发木业有限公司、颍上县顺顺木材加工厂、颍上县伟源木制品加工厂、颍上县兴发木业加工厂等10户企业虚开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78,718,497.54元,税额合计13,382,144.62元,价税合计92,100,642.16元。

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775,097.16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你公司已于2014年结转主营成本4,254,172.99元、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771,841.40元。上述发票均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检查发现,你公司2015年9月凭证中暂估原材料金额3,421,880.37元,到报告日还未取得发票,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原材料重复入账并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94,008.5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证明涉案发票相关的业务情况;(2)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3)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2,775,097.1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8,754.8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635,871.05元,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24,019,723.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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