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155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0:32: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2〕155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东税稽罚告〔2022〕136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稽罚告〔2022〕136号
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814706):
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海智陌实业有限公司、云南若巨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组邦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钒汨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眷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万轩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虚开的12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4,141,464.66元,税额合计16,004,049.06元,价税合计110,145,513.72元。
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004,049.06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你公司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6,158,488.10元。上述发票均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共计收取加工费价税合计3,434,852.8元未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等资料,证明涉案发票相关的业务情况;(2)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3)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6,503,130.2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5,156.5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039,622.03元,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54,794,238.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