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珠海市某医院人为控制税负被税务稽查罚款近900万元

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珠海市某医院人为控制税负被税务稽查罚款近900万元

11-2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Q8K3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8K3

法定代表人: 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2121********044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稽 罚 〔2022〕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人为按收入的5%作为当期利润,倒算出当期成本费用后入账,但在实际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的收入、成本又与账上记载的不相符,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税前列支食堂费用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虚报收入、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380,714.30 元,调减营业成本18,610,000.00 元,调减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505,388.80 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496,103.10 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874,025.78 元; 应调增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7,622,275.78 元,调减营业成本17,110,000.00 元,调减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155,29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887,568.78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6,613,643.35 元; 应调减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4,648,883.44 元,调减营业成本29,200,000.00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551,116.56 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6,541,747.60 元; 上述少缴税款合计18,029,416.73 元,你公司分别在2021年11月22日至24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17,864,246.28元及滞纳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的行为,属偷税,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7,864,246.28元50%的罚款,即8,932,123.14 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3.2123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574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574

地方编码: 4404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