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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惠州某建筑公司从经营部取得的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9J964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64

法定代表人: 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2********305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建筑经营部2020年12月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01160 发票号码:00863713、00863714、00863715、00863716、00863717、00863718、00863293、00863294、00863295,发票金额共计2206183.96元,税额共计22061.86元,价税合计2228245.82元)。 经查,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财务负责人何健《询问笔录》、实际经营者姚某扬《询问笔录》,你(单位)于2020年10月08日承接了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建筑项目,并签订了《宝瑞花园1-27栋住宅及地下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购买不锈钢板、钢板、螺纹钢、镀锌板等材料。罗明找到姚扬,表示钟锋、姚颂可以供应材料给这个项目,姚扬答应了。

采购的原材料由罗明负责运输至你(单位)工地施工现场。当时双方约定材料款在收到发票后再进行支付,最后结算货款应付姚颂1321042.00元、钟锋907203.82元。因钟锋、姚颂不愿意配合开具发票,罗明表示由其解决这个问题。

2020年11月12日罗明注册成立***建筑经营部,并以***建筑经营部的名义与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建筑经营部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4日代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份给你(单位)。 你(单位)按罗明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你(单位)账户支付到***建筑经营部账户,共计转账1982161.00元,另有246084.82元因***建筑经营部账号问题无法汇款,为现金支付。货款已全部付清,共计2228245.82元。 罗明通过其个人账户将款项2228245.82元(共计转账2298185.00元,其中69939.18元为私人往来)转给你(单位)负责人郑进个人账户。 根据罗明安排,郑进通过其个人账户先垫付材料款给姚颂1321042.00元、钟锋907203.82元(共计汇入1223058.00元,其中315854.185元为私人往来))。

 购进的材料已用于工地施工,取得的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1月入账,于2020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7529.47元,2021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14532.39元(已于2022年5月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22061.86元),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2206183.9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274号),***建筑经营部代开给你(单位)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于2022年9月16日提供钟锋补开换开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均为044001909211,发票号码为65573805,品目为H型钢、不锈板、镀锌板等,发票金额共计889328.31元,税额共计8893.29元,价税合计898221.60元),提供姚颂补开换开的2份发票(发票代码均为044001909211,发票号码为65573808、65573810,品目为带钢、工字钢、螺纹钢等,发票金额共计1295012.22元,税额共计12950.14元,价税合计1307962.36元)。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206183.9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的规定,你(单位)向钟锋、姚颂购买原材料取得***建筑经营部代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从实际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偷税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督查内审科转办资料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274号); 2.你(单位)《情况说明》; 3. 你(单位)与发票业务相关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抵扣记录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 上述1至3项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钟锋、姚颂购买材料,取得第三方***建筑经营部虚开发票并在税前列支成本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第069号)第七条“纳税人在被查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款22061.86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1030.94元;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1092.19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51.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582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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