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7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2-09-27 1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政企群协同打造五大绿色基底 焕新公园城市幸福生活底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产业经济发展与控减碳之间的现实矛盾、政策调控工具与措施落地执行的协同挑战等问题,您提出了“成都应尽快开展绿色财税制度创新研究工作”的具体涉税措施建议。您的建议为我们主动面对碳排放权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收政策研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现将有关研究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在政策权限方面,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地方无权自行制定和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出台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补奖励措施。如《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再次强调:地方安排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虽然国家尚未对碳排放设置专门的税收优惠,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按规定享受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等等。
在碳排放权交易税收管理方面,经初步梳理,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规范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列举了“配额”等形式,企业所得税暂无对碳排放权交易收入的专项税收优惠,《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包括“配额”交易。
下一步,就国家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我局将进一步健全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并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就碳排放权交易、资源税改革、消费税调整、碳边境税等涉碳税收制度安排问题,我局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立法征求意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国办约稿等渠道积极向上反映。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