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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京某电子设备公司取得发票款项未付,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2]136号

案件名称 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南京宁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取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开票金额为1052758.62元,税额为168441.38元,价税合计1221200元。你公司款项未支付,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南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4664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4664E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对你企业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83747.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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