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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你单位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3:21 来源: 张家港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对新乡市起重设备厂张家港销售处进行税务检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2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张税经开通〔2022〕1  号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张家港销售处:(纳税人识别号:320582741341785)

事由: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你单位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限你单位于2022年8月10日前更正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缴回错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96,222.91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 8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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