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2]60号
案件名称 徐州***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7年、2018年接受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合计10449578.91元、税额合计1149453.72元,价税合计金额11599032.63元。
你单位在支付上述运输企业运费后,上述企业扣除6%-7.5%的手续费后将款项通过相关个人转回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姚某 ,姚某又将部分款项转回你单位。
你单位故意接受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2月、3月、4月、11月、2018年2月、3月、4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369.37元、89246.25元、69771.73元、200823.01元、337929.72元、288979.76元、93333.88元。
上述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记入运输支出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901912.15元,2018年记入运输支出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547666.76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合计10449578.91元。
你单位2017年、2018年取得的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检查期间你单位提供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运输台账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与刘某个人自述材料、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你单位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且你单位和刘某均表示能够以徐州牛头山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无为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为你单位补开的2017年、2018年业务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检查期内已通知你单位限期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限期内已重新取得徐州牛头山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无为物流有限公司补开的2017年、2018年运输业务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774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57746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杨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2017年增值税426710.72元、2018年增值税356112.14元、2019年增值税42222.79元、2020年增值税91240.39元、2021年增值税42025.48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426710.72元、356112.14元、42222.79元、91240.39元、42025.48元;对少缴的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869.75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27.85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55.6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386.82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41.78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29869.75元、24927.85元、2955.6元、6386.82元、2941.78元。上述罚款合计1025393.33元。
你单位2017年2月、3月、4月认证并抵扣的的增值税228387.35元及相应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987.12元,在2022年5月9日立案检查时已超过五年,上述少缴增值税罚款228387.3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987.12元不再处罚。
对你单位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191142.2元,处1倍罚款,计191142.2元。上述实际应缴纳罚款合计972161.0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