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57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1、隐匿销售收入。 于2019年12月期间,你公司销售石材及处理相关生产设备,收取现金,未申报销售收入,金额合计270000.00元(含税)。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1061.95元。
2、未按法定税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将自建不动产出租给凯蒙(张家港)纺织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2231700.00元(含税),按简易征收方法5%的税率申报税额。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之规定,不适用简易征收,造成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84268.81元。 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22年5月11日红冲原5%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按法定税率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申报所属期2022年5月进行申报。
3、视同销售业务,未按规定申报。 你公司自2020年4月起,将自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张家港市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作视同销售申报。 该房产产证总面积5384.96平方米,扣除租赁面积4709.6平方米,无偿使用面积675.36平方米,根据同类出租价格每平方米年租金250.55元计算,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应视同销售申报销售收入352525.00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1727.25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1、2、3,经还原计算,造成2020年4月少缴增值税税款4786.59元,2020年5月少缴增值税税款196.29元,至申报期2022年4月期末多计留抵税额242075.13元。 由于你公司就以上事实2,造成了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4982.88元,多计期末留抵税额179285.93元,且你公司已于申报所属期2022年5月作了申报,消除了多计期末留抵税额179285.93元,故不再追缴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1888.65元。 至检查期末(申报所属期2022年6月),你公司期末留抵税额为490294.65元,应调减留抵税额62788.20元,调减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427506.45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18年度,你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7800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计78002.00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201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002.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251.21元。 2、(1)2019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07950.00元(不含招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市***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JFF68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FF68X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秦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035.0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