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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苏州市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收取设备销售款未报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2]9号

案件名称 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20年3至5月通过法定代表人张***的个人银行卡收取设备销售款,共计10,713,000.00元(含税),少列账簿收入9,480,530.97(不含税),少申报缴纳2020年度增值税1,232,469.03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已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补缴增值税,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2020年度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1,623.4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已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3月至5月,通过法定代表人张雪菲的个人银行卡收取设备销售款,共计10,713,000.00元(含税),少列账簿收入9,480,530.97元(不含税),设备成本7,163,164.24元,202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90,905.94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47,726.49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计入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NP5N1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8***NP5N11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张***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232,469.0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16,234.52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623.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811.73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47,726.4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3,863.2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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