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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昆山某企业管理公司购物卡、工资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0号

案件名称 昆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于2020至2021年度,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大润发购物卡支出228800.00元(其中2020年列支85000.00元、2021年列支143800.00元),上述购物卡已赠送给客户个人,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造成应扣未扣2020、2021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合计45760.00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补扣入库。

(二)你单位2020至2021年度,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大润发购物卡支出(其中2020年列支85000.00元、2021年列支143800.00元),应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你单位2020年营业收入86526990.21元,账面列支业务招待费157782.33元,当年度申报自行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3112.93元,本次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00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400.00元。

你单位2019至2021年因少部分员工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提前旷离岗位,相应工资已核算入成本,你单位将其薪资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但已入账工资实际未发放,入账的成本未更正红冲,造成虚列工资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造成少缴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已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其中2019年补缴9044.55元、2020年补缴2056.52元、2021年补缴134.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PD1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WPD1G

法人证件号码 4****************5

法人姓名 齐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68640.00元,同时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317.8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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