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30号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检查,你单位加油机数据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实际经营人林成华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且无法有效证明收款中哪些属于你单位实际营业收入,不能完整地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收入、成本证据材料。核定你单位2019年度不含税销售收入16,780,610.59元。经计算,2019年你单位应补缴1月增值税77270.27 元,2月增值税193,881.5元,3月增值税9997.93元,4月增值税81027.65元,5月增值税0元,6月增值税0元,7月增值税107,885.41元,8月增值税38214.57元,9月增值税239,422.43元,10月增值税188,352.43元,11月增值税195,785.66元,12月增值税155,167.11元。2019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287,004.96元。 经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不含税销售收入9,403,485.38元。经计算,2020年你单位应补缴1月增值税21232.38元,2月增值税0元,3月增值税0元,4月增值税86659.33元,5月增值税62523.30元,6月增值税4501.39元,7月增值税8957.80元,8月增值税0元,9月增值税0元,10月增值税25191.84元,11月增值税0元,12月增值税0元。2020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09,066.04元 。 你单位已于2021年5月31日预缴所属期2020年1月至8月增值税款800,000元(2021年6月1日入库)。 证据资料见:1.徐州中石化、中石油公司提供的中石化徐州唐庄加油站、中石化徐贾路加油站、中石油徐州贾汪园区加油站2019-2020年每月各油品销量; 2.根据数据情报管理平台导出你单位开票明细统计的你单位2019-2020年每月销售各油品开具发票的不含税平均单价; 3.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4.你单位歇业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相关资料复印件; 5.彭杰询问笔录; 6.附表2《应补增值税分月计算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1,287,004.96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209,066.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应补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64350.26元(1,287,004.96×5%),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453.29元(209,066.04×5%),合计74803.55元(64350.26+10453.29)。 证据资料见:2019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信息;附表3《应补城建税及附加分月计算表》。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1,287,004.96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209,066.04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按百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9315N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9315N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周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1,287,00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350.26元、印花税698.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1.01元、个人所得税228,160.69元,合计1,580,345.48元;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209,066.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53.2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1.01元、个人所得税219,190.52元,合计438,840.86 元,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分别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3,502.52元(1,287,004.96×50%)、32175.15元(64350.26×50%)、114080.35元(228,160.69×50%)、65.51元(131.01×50%),2019年度罚款计789,823.53元(643,502.52+32175.15+ 114080.35+65.51);104,533.03 元(209,066.04×50%)、5226.66元(10453.29×50%)、109595.26元(219190.52×50%)、65.51元(131.01×50%),2020年度罚款计219,420.46元(104,533.03 +5226.66+109595.26+65.51), 以上罚款合计1,009,243.99元(789,823.53+219,420.46)。关于印花税因对你单位核定征收印花税存在多缴,总体少缴698.56元的原因在于因租赁金额为2,250,000元的财产租赁合同应补缴2250元,因你单位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未作税种鉴定,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对印花税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