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6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161
联系人:卞海宁、汤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403号
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RL15)
我局(所)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16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实际经营活动。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后失联,利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账户无资金往来事实。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37844.80元为虚开。
你单位虚开发票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的涉税违法行为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将再作进一步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