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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5:4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本公告列明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列明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9号

文书列表:

序号

纳税人名称

处理决定书文号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1

盐城***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113号

沈华、朱建明

051588355269

2

盐城***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盐税稽罚〔2021〕37号

沈华、朱建明

051588355269

特此公告。

附件1:盐税稽处〔2021〕113号.doc

附件2:盐税稽罚〔2021〕3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113号

盐城***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9***1769634)

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明,你单位2007年6月4日在宏源证券公司盐城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交易帐户,2007至2014年实际取得交易收益2530129.03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本次检查后,你单位对相关成本进行了的补充申报:

1.管理费用。补充申报2007年管理费用3408元,其中3000元应取得未取得发票;

2.工资支出。2007至2013年工资支出234000元;

3.利息支出。2007至2011年发生利息支出4741667元,但未取得相关发票。

经查明,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营业成本为225688.96元,而实际营业成本为工资216000元、税金及附加7392元,合计223392元,多申报成本费用2296.96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追缴你单位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92091.97元=279066.58×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次检查应当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713780.53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05590.7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5859.5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弥补后应纳税所得额6377669.82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594417.46元=6377669.82×25%;

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22110.79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2925.6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57563.41,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8733.1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以上合计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款1686509.43元,其中2007年92091.97元、2010年1594417.46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的税务申报书;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资金合并对账单(人民币)”;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纳税人股票交易电子资料;

6.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追缴你单位检查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税款1686509.43元,其中2007年92091.97元、2010年1594417.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1686509.4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税稽罚〔2021〕37号

盐城***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9***769634):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盐城市怡景花园8号405室(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明,你单位2007年6月4日在宏源证券公司盐城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交易帐户,2007至2014年实际取得交易收益2530129.03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本次检查后,你单位对相关成本进行了的补充申报:

1.管理费用。补充申报2007年管理费用3408元,其中3000元应取得未取得发票;

2.工资支出。2007至2013年工资支出234000元;

3.利息支出。2007至2011年发生利息支出4741667元,但未取得相关发票。

经查明,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营业成本为225688.96元,而实际营业成本为工资216000元、税金及附加7392元,合计223392元,多申报成本费用2296.96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追缴你单位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92091.97元=279066.58×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次检查应当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713780.53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05590.7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5859.5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弥补后应纳税所得额6377669.82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594417.46元=6377669.82×25%;

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22110.79元,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2925.6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57563.41,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8733.1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当追缴企业所得税税额0元。

以上合计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款1686509.43元,其中2007年92091.97元、2010年1594417.46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的税务申报书;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资金合并对账单(人民币)”;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纳税人股票交易电子资料;

6.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07、2010年违法事实,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786102.68元=33351.97+752750.71。

计算过程如下:

违法事实发生年度2007年的偷税额为33351.97元=(279066.58-利息175000-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3000)×33%;

违法事实发生年度2010年的偷税额为752750.71元=(6377669.82-利息3366667)×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接受检查期间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涉税资料并主动预缴税款50万元,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拟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罚款金额393051.3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违法事实,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拟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95051.3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5051.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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