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6 15:3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锦隆织造有限公司、淮安市玉璟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2户纳税人税务处理决定书.rar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51号
淮安市玉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ML5NM3D)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无固定资产、虚假存货。
你单位申报所属期2016年4月-6月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列示货币资金和实收资本5000000元,其余项目均为0,利润表零申报。无固定资产,无存货,无经营费用。
2、未列明批发业进销项货物不一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税收管理系统内你单位抵扣信息,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其中:营口融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2100153130,发票号码02324223-02324228、02324230-02324283,开票日期2016年7月22日,金额合计5915929.19元,税额合计769070.81元。品名均为玉米;青岛汇易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代码3702161130,发票号码03314634-03314639,开票日期2016年7月26日,金额合计3801627.87元,税额合计494211.63元。品名均为棕榈油、菜油。
你单位于2016年7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5张,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199438-34199512,购方纳税人名称贵州易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税号91522725MA6DKJA55X)、沈阳昶宝垚钢铁有限公司(税号91210106MA0P4NNL25)、沈阳鑫昶商贸有限公司(税号91210106MA0P4JHB1F)、天津市宝润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税号120102671463882),金额合计 7471691.92元,销项税额 1270187.63元,价税合计 8741879.55元,品名焊管、冷板、无缝管、板、开平板、槽钢、角钢、钢板、镀锌槽钢、镀锌管、镀锌角钢等,开票日期2016年7月14日,开具的发票已正常申报。
3、资金异常。
查询你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0341901040007731,查询区间2016-2017)的交易明细。银行反馈显示,⑴与上游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上游企业主要为营口融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汇易祥商贸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含税)为 4295839.50元和6685000.00元,账户实际付款金额分别为 4295839.50元和 2042660.00元,差额分别为0和 4642340.00元,存在大额资金未支付;此外,上述款项来源均为张静个人,均为张静汇入大额款项后,同日或短期内同等金额转入上述两户企业;⑵与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下游企业主要为贵州易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昶宝垚钢铁有限公司、沈阳鑫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宝润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含税)为1636537.85 元、1987519.00元、 1966932.70元、3150890.00元,账户实际收款金额为0元、0元、250000.00元、0元,差额分别为 1636537.85元 、 1987519.00 元、 1966932.70元、 3150890.00元,存在大额资金未收讫;此外,上述款项来源均为梁翠翠个人,均为上述单位汇入大额款项后,同日或短期内同等金额转入上梁翠翠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6年9月12日认定为非正常户,经营期间进项发票均为玉米、橄榄油、油等,销项发票为焊管、冷板、无缝管、板、开平板、槽钢、角钢、钢板、镀锌槽钢、镀锌管、镀锌角钢等,行业未列明批发业,无固定资产,未接受加工费发票,该企业进销不一致,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2016年7月14日对外虚开给贵州易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5张,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199438-34199512, 金额合计 7471691.92元,税额合计 1270187.63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50号
淮安市锦隆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00324009220)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后走逃
根据税务登记资料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朱协超的电话,一女士接听电话表示不知道挂断电话;办税人员电话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到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你单位登记资料,实地检查发现钵池创业大厦没有1645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表明你单位为空挂户,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和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收到如皋市云威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5份;淮安市润宏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9份;淮安市佳缘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8份;盐城市双德利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1份;盐城市锦顺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7份;盐城同洲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3份;阜宁旭达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22份;合计共140份,品名均为皮棉,均已认证抵扣。你单位7月取得进项发票50份,金额4977876元,税额合计647124元;8月取得进项发票27份,金额2688053.04元,税额合计349446.96元;12月取得进项发票63份,金额6151975.32元,税额合计799756.68元,取得进项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经系统查询,你单位2015年7-12月向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发票,合计金额10735472.9元,税额1825030.56元,价税合计12560503.45元。发票品名为涤纶坯布、涤纶染色布、涤纶染色针织布、涤纶梭织染色布等。上述发票已于开票当月申报纳税。
2、资金往来异常
查询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行,账号:32001725136052512967。从银行反馈数据来看,你单位2015年7月24日收到绍兴县柯桥磐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两笔,均为150000元;2015年7月27日收到绍兴县柯桥磐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六笔,其中五笔均为170000元,一笔为78206.74元;2015年9月2日收到绍兴县柯桥磐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两笔,分别为690000元和43855元,合计收到1962061.74元,以上款项均在收到的当天转入个人账户。2015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一笔1700000元。2015年12月15日、16日、31日和2016年1月4日收到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四笔,分别为999760元、1518685元、1250000元、262990元,合计4031435元。以上款项均在收到的当天转入个人账户。你单位2015年7月20日、24日、8月11日收到泉州利源箱包有限公司的流水三笔280590元、280200元、304561元,合计865351元。2015年7月21日-24日收到泉州晶鑫箱包有限公司的流水四笔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50120元,合计750120元。你单位2015年7月24日、8月26日收到泉州市瑞林包袋有限责任公司的流水两笔300480元、214800元,合计515280元,7月27日转出给泉州市瑞林包袋有限责任公司100179元。你单位2015年7月29日、30日收到泉州晨翔箱包有限公司的流水两笔300000元、220080元,合计520080元。2015年7月27日收到吴江欧图纺织有限公司的流水一笔100338元。你单位2015年7月30日、8月27日收到绍兴县萃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三笔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400000元。你单位2015年7月29日收到东莞市铭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流水一笔137500元。你单位2015年8月14日收到绍兴品友服饰有限公司的流水一笔103497元。以上企业款项收到当日分别转到个人账户。尚有8家企业未有资金往来。
你单位接受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皮棉,销售布、涤纶布、涤纶坯布、涤纶染色布、涤纶染色针织布、涤纶梭织染色布、化纤布、牛津布,生产经营场所虚假,无固定资产,未接受加工费发票,资金上也不符合常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淮安市锦隆织造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月、12月分别向绍兴县柯桥磐纤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会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程惠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4131966-04131977、04131980-04132013、04132015;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187314-17187338;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250834-17250883,发票合计金额10735472.9元,税额1825030.56元,价税合计12560503.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