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0]23号
案件名称 苏州运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我们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未与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你单位账上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仍挂账“应付账款”。上述发票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价税合计180,600元。 2.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调查,据王某所述,你单位的主要业务是市政工程。你单位取得的由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王某经办的。王某之前在苏州车纺镇上一个叫“老金”的人(现已联系不上)那里买混凝土,因为你单位缺发票列支成本,所以王某就让老金帮他买点票,老金就给了王某这家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王某通过现金向老金支付了1.5%的手续费。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老金处购买了由南京岭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品名 金额 税额 1 032001800104 40269313 2018-10-10 *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 87669.90 2630.10 2 032001800104 40269314 2018-10-10 *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 87669.90 2630.10 合计 - - - - 175339.80 5260.20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2018年多列成本180,600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8,060[=(270,830.96+180,600)*50%*20%-27,083.10]元。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苏园税稽罚告〔2020〕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处罚事项无异议,且未要求听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纳税人名称 苏州运统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4MA1UWMWB45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4MA1UWMWB45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王希领
处罚结果 并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14,448.00(=18,060*0.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0-05-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0-05-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