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