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协助检查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拒绝协助检查单位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处罚标准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