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处罚标准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5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上不满1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