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鑫泽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727
联系人: 戴清晨、杨娟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0〕36号
南京鑫泽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MA1UTYWF3P)
经我局(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接受盐城邦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盐城邦权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204,发票号码48379666-48379668,发票开具品名为设计服务、广告制作费,涉案金额合计242718.44元,税额合计7281.56元,价税合计250000元。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主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李家华拒绝配合调查,检查期间无法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料及完整的原始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反应的业务的真实性。根据你单位代帐会计刘娟所提供的账套核查,记账凭证反映你单位于2018年12月接受盐城邦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成本,无货款支付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已列支成本,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成本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12454.3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454.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