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二公告〔202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6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浩冀物资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999
联系人:徐霞 王慧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京浩冀物资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1〕169号
南京***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713001949):
对你(单位)(地址:建邺区怡康路29号10幢1单元10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协查函,你单位涉嫌接受以下发票:(1)河北六塑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1300174130,发票号码07354023-07354026,07371263-07371265,金额603793.09元,税款96606.91元,合计700400元。(2)河北天佳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300173130,发票号码07327864-07327865,金额171132.48元,税款29092.52元,合计200225元。(3)河北润丰翔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300173130,发票号码07380762-07380763,金额170991.45元,税款29068.55元,合计200060元。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单位接受河北六塑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31日凭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其中发票号码为07354023-07354026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份认证抵扣,发票号码为07371263-07371265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6月份认证抵扣。你单位接受河北天佳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12月31日凭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在2017年12月份认证抵扣。你单位接受河北润丰翔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31日凭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在2018年4月份认证抵扣。经检查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你单位资金流入开票企业后又转回公司原法人代表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现象,违背正常交易逻辑。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失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存在从第三方真实购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55555.7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