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对外送达公告(2021年8月)
发布时间:2021-08-17 15:53 来源: 常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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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熟税琴川限改〔2021〕1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9月12日前开具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