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公告〔2020〕9 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稽查局
南京娅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南京娅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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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罚告〔2020〕2号
南京娅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MA1X7CERX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对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并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无法联系到其实际经营人。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其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不真实,你单位开具品名为“会务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账户往来异常,下游主要企业与你单位业务往来不真实以及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规律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8737.87元,税额1462.1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5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