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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产,没使用就不缴房产税?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产,没使用就不缴房产税?

2018-11-14

案情简介

近日,溧水地税稽查局在一家工业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开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一栋厂房,2014年11月办理了验收手续,2015年1月正式使用。该企业从2015年1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对于2014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企业财务负责人则认为,企业还没使用房产,就可以不用交房产税。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讲解,并按规定补缴了房产税。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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