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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8-11-14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员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了追缴,同时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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