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连税稽公告〔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连税稽罚告〔2020〕1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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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皓皓 孔明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连税稽罚告〔2020〕1号
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369336181X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09年11月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坐落于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面积303387.8平方米,总价61,900,000.00元,土地交付日期2010年2月11日前。2009年12月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坐落于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一路东南、横三路东北,面积75333.3平方米,总价33,900,000.00元,土地交付日期2010年1月27日前。2018年2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执恢76号之三)做出裁定,将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地号为32070310220201250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面积83333.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连地税发〔2006〕196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连政发〔2017〕20号)的规定,你单位2014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36,163.30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36,163.30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36,163.30元,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36,163.30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7,830.30元。
2014年-2018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472,48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2014年-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472,483.50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合计2,736,241.7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