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到位的印花税风险
2018-11-13
市民王先生2014年6月注册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2016年底全部实缴到位。王先生2015年6月实际缴付100万元,2016年底将剩余4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A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呢?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暂未到位,会计账簿上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为0元,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等到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再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正确实务操作
2014年6月: 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0元;
2015年6月: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500元(100万元×0.5‰);
2016年底: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2000元(400万元×0.5‰)。
来源:苏州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