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 第三稽查局
南京旷世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起对你单位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决定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58592593
联系人:雍毅、胡莉莉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0〕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9号
南京旷世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了成都博图长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图)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6年3月至5月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58124.04元。2017年11月9日成都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341906.16元虚开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以上违法事实补征2016年3月增值税29064.00元,补征2016年4月增值税14529.97元,补征2016年5月增值税14529.9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4068.68元(58124.04×7%)。
3、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等相关规定,应补征教育费附加1743.72元 (58124.04×3%)、应补征地方教育附加1162.48元。(58124.04×2%)。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18]第28号)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41906.16元,应补征企业所得税79151.04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一月六日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三罚〔2020〕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0〕5号
南京旷世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667134797X2)
经我局(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了成都博图长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图)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6年3月至5月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58124.04元。2017年11月9日成都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341906.16元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定性为偷税。决定拟对其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58124.04元。对其2016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计79151.0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275.0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O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