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5号)

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8-10 10:2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本公告列明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列明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9号。

文书列表: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文书编号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1

盐城**木业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86号

李春平、万育明

051568029769

特此公告。

附件:盐都苗涵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文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86号

盐城**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XJ3HK29)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数据分析、外部协查等检查手段,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1.单位已失联。

2. 进销货严重背离。进项商品名称为“原木”,而销项商品名称为“木制品-建筑模板”,且无电费、运费、加工费电费支出。

3.大额资金交易未支付。列明的对公账户未发现与货物购销的资金交易。

4.税收遵从度低。虚列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地、联系方式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30份,金额2977586.2元,税额476413.8元;领购的是收购发票30份,开具金额2978125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盐城苗涵木业有限公司存续经营期间开出30份金额297812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认定为虚开;对其开具的30份金额2977586.2元、税额476413.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该案涉嫌虚开金额已经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