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下针对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其征税范围包含出口免抵部分吗?我刚查了财税〔2005〕25号还是全文有效,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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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