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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个体现金交易被稽查了!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04号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31 09: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0〕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二稽罚告〔2020〕7号

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55118554X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10月接受了12份对方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3200164130,发票号码19629256-19629262、20550450-20550454,金额合计927314.53元、税额合计157643.47元,发票已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经核实,你单位与开票方泗阳县裴圩镇久恒包装材料厂、泗阳县城南中尚木制品厂无实际货物交易,货物实际从泗阳各地个体小厂收来,并以现金支付,小厂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联系泗阳高渡的吴老板提供上述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拟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157643.47元,并处所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821.7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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