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关注!消费税偷税大案罚款13亿!淮税稽送达公告〔2020〕602号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关注!消费税偷税大案罚款13亿!淮税稽送达公告〔2020〕602号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20〕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2019〕216590号

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R9MHHX6)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2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1:逃避缴纳消费税 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是贸易企业,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从其上游企业取得的2529份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见电子明细表)显示,你单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间)共计接受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2529份,主要为沥青、原料油、原料油(Albacora)、原料油(Vasconia)、原油、重质油,数量共计988787.40吨,进项税款453769221.95元,不含税金额2669230705.97元;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开具给下游企业的35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见电子明细表)显示,你单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间)共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11份,金额2677448908.23 元,税额455166313.25元,品名全部为燃料油(燃料油),共计1089780.64吨。检查得知,你单位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物品为不需缴纳消费税的石化产品,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物品为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根据检查人员对你企业的油品调和费外调情况发现,你企业从镇江新区龙海油品贸易有限公司、镇江鑫龙油品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泰州瑞凌油品有限公司4户企业取得了油品调和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1)镇江新区龙海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经办人)严小飞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为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原油预处理技术方案,不是油品调和服务;(2)镇江鑫龙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萍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为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对原油去水去杂质的技术服务,不是油品调和服务;(3)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晓燕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未与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任何业务;(4)泰州瑞凌油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该户企业因消费税变票已被泰州兴化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检查。上述取证的证据指明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石化产品未经过任何加工,同时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自身无加工能力。综合上述材料,你企业购进沥青、原料油、原料油(Albacora)、原料油(Vasconia)、原油、重质油等非应税油品不进行任何加工,直接变换商品名称为应税产品燃料油开具发票给下游企业,而你企业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违法事实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从其上游企业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取得的7份油品调和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见电子明细表)显示,你单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间)共计接受油品调和费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进项税款40373.76元,不含税金额672895.52元;从外调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晓燕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未与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任何业务,中海油的刘元江安排该公司与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的王志强签订的合同(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约定技术服务数量以及单价等),由刘元江团队来提供设备、技术支持,以及检验和人工技术等服务,技术服务地点在青岛和日照港,刘元江完成技术服务以后安排该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刘元江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该公司收取10元每吨的技术服务费。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为10万吨,目前已收款27万,其他金额尚未收款。 综上所述,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欣荣油品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受他人安排签订合同,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事实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从其上游企业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取得的98份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见电子明细表)显示,你单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间)共计接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进项税款1058112.40元,不含税金额9619204.49元;从相关银行取得的对账单以及外调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书证: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显示:资金回流检查发现,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账户转账给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铜陵太阳历广场支行178246100188)账户10677316.89元;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铜陵太阳历广场支行178246100188)账户转账给肖小林(农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账户13031358.51元以及翟东冬(农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账户4000000元;肖小林(农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账户以及翟东冬(农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账户分别转账给黄翔(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化龙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账户12,203,767.77元、 3,697,423.77元;黄翔(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化龙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账户转账给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龙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账户20000000元;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龙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账户再转账给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账户5643081.51元以及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账户5034235.38元;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账户再转账给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账户5643081.51,形成了资金回流。 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与外调第三方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合同内容不一致,运费业务不真实。根据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沃杰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显示,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路达公司)承运的淮安沃杰公司的货物名称为添加剂。而通过对铜陵路达公司外调取得的货物运输合同显示,铜陵路达公司承运的淮安沃杰公司的货物名称为矿粉。同一笔业务,两家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合同显示承运的货物名称却不一致,该项业务不真实。综上所述,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虚假,且形成资金回流,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第二、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四条之规定,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应补缴2017年10月-2017年12月份期间消费税税额1327352819.52元。  

违法事实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沃杰贸易有限公司从其上游企业铜陵路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取得98份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款1058112.40元,不含税金额9619204.49元,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2017年12月增值税款1058112.40元。

对违法事实1和违法事实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定性偷税,拟对其偷税金额1328410931.92元处以1倍罚款共1328410931.9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