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4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5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859号
淮安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N1FEF85)
我局(所)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营场所虚假,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检查人员2019年6月11日、12日两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马延光均无人接听。
检查人员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你单位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武墩街38号。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我辖区内没有该公司经营。
2、取得认证并申报抵扣对方已确认虚开发票
协查系统发来一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500164130,号码09275269,金额为99744.44元,税额为16956.56元。检查发现你单位共接受4份福州市佳得华易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500164130,号码09275269-09275272,金额为395844.44元,税额为67293.56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2月23日。通过系统查询你单位对该4份发票已向税务机关进项认证抵扣。
3、银行无资金往来。
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并无与福州市佳得华易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4、未补缴已被确定虚开的4份增值税发票税款。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修改所属期2018年2月增值税申报表,将进项税额转出16956.56元,但未调减后期留底税额,实际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你单位与上下游交易单位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旭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形成三方环开票流。
6、抽查一辆指定车辆发现你单位无实物交易,仅以《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为凭据,虚构经营业务签订合同,资金循环闭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接受4份福州市佳得华易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500164130,号码09275269-09275272,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向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开具《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3085416-33085417、31853454-31853455,金额327586.2元,税额52413.8元,价税合计380000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你单位向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奥特莱斯分公司,开具《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3085412-33085415、33085418-33085434、51533715-51533716、51533875-51533878,51533930-51533938、51533943-51533946,开票日期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0月11日,金额3439655.2元,税额550344.8元,价税合计3990000元。向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开具《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2435216-22435223、22435238-22435240、22563081-22563085、22563088-22563091、22563094-22563095,开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4日,金额1574358.98元,税额267641.02元,价税合计1842000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