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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注!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合同被稽查!徐瑜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9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徐瑜(身份证号码:620502********0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0﹞10号),因未能联系到你本人,对你户籍所在地住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上述邮件已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0】10号)

(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街道电力路69号1503室;联系电话:0511-85290103)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镇税稽罚告〔2020〕10号

徐瑜:(纳税人识别号:620502********0047)

对你(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印花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6年6月6日,你和甘祥顺与葛道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江苏为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因你于2013年7月8日和甘祥顺、甘起伟与葛道文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转让价为950万元),葛道文未能按约定付款,故与你签订本次转让合同,将江苏为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回于你。

2017年6月21日,你和甘祥顺(股权占比分别为25%,75%)与宣杰、周发礼、马青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江苏为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已缴印花税625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价为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之规定。你于2016年6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9500000×25%×0.5‰=1187.5元,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0000×25%×0.5‰-625=625元。合计少缴印花税1812.5元。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7年6月21日,你和甘祥顺(股权占比分别为25%,75%)与宣杰、周发礼、马青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江苏为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已缴个人所得税12500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让价为1000万元。根据你2013年7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本次转让股权原值为9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之规定,你于2017年6月“财产转让所得”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0-9500000-10000000*0.05%)*20%*25%-12500=12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个人)上述未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拟对你2016年6月和2017年6月少缴的印花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906.25元;对你2017年6月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6125元。

以上拟处罚款合计7031.25元。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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