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穿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穿透问题,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穿透过来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比如A企业投资了B合伙,B合伙投资了C企业,现在C企业给B合伙分红,然后A能不能按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