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减免咨询
留言时间:2020-09-23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租赁房产装修后转租给客户,通俗讲就是二房东,根据江苏省2018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商业购销合同按照商品销售收入核定比例为40%
我司的房租收入是否是:房租收入*40%*千分之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商业、外贸企业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的40%。房租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适用核定征收,转租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