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0-30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将安装服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取得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我单位可以将取得安装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的分包安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6条第2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