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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罚款2倍!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2 13:54 来源: 第三稽查局

吴XX(纳税人识别号34122XX22911):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你单位登记的电话及注册地址联系未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0〕150号)(见附件)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告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38

联系人:胡慧、向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0〕150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0〕150号

吴XX:(纳税人识别号:341226XX0112291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2月,你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京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市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199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京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8%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市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当时提交的股东会议决议,均有你签名;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南京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新余市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南京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8%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新余市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你没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你至今未提供为他人代持股份的证据。

2020年05月20日,我局向你公告送达《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稽三通(2020)0410010号)》(宁税稽三公告(2020)22号),责成你于2020年06月05日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股权转让合同、纳税申报等资料。截至目前,你未提供上述资料,也未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二倍的罚款,计279.6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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