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3 15:34 来源: 第三稽查局
南京岳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55889789XG):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你单位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经营地址找不到人,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0〕134号)(见附件)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告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41
联系人:谢斐、王月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0〕13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0〕134号
南京岳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55889789X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8.03”专案显示,你单位接受广州市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10957241-10957243,金额269902.91元,税额8097.09元,价税合计278000元为虚开。(2)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8.03”专案显示,你单位接受东莞市京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66304477- 66304480,金额324757.28元,税额9742.72元,价税合计334500元为虚开。你单位2018年共计接受虚开发票金额594660.19元,税额17839.81元,价税合计61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1倍罚款,计60465.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