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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问题

09-30 关于企业纳税问题 我要评论

关于企业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0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家江苏的项目公司,我们想用此公司投资并持有一个上海浦东区的储能电站项目。此项目每年会给用户产生服务费用,我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给用户的服务费。请问,江苏税务局是否会出售发票给我们?是否有政策规定在上海浦东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上海注册项目公司才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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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6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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