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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无偿配建税务处理

09-30 无偿配建税务处理 我要评论

无偿配建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竞买一块土地,合同中约定:A公司须要配建1万平保障性住房(住宅)无偿移交政府。请问: 1、增值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属于视同销售,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该部分视同销售金额是否可视同土地价款,作为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项?2、企业所得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果属于视同销售,该部分对应的土地建安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该无偿移交行为为取得该土地的必要成本,则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同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3、土地增值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属于视同销售,是否应该比照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的规定,即该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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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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