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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有户非正常户的企业名下二手房被法院拍卖抵债,税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

非正常户二手房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有户非正常户的企业名下二手房被法院拍卖抵债,税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实际是亏本卖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咨询!您的提问已收悉,但由于您的描述不够具体或完整,无法准确答复,请您详细补充该非正常户的情况。您也可通过拨打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咨询。若您反映的企业属于下列文件规定情况,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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