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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20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基数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社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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