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购过程中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否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回收我司的土地/房产等,政府已经给予了补偿款,咨询确认下对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我司查询国税函[2007]969号文《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地上附属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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