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公告〔2020〕72号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公告〔2020〕72号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8 14:21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XXX93945H)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89

联系人:张镔、顾海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426号

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93945H)

我局(所)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徐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5日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320,发票代码06412907-06412916,金额951456.32元,税额28543.68元,价税合计980000元,品名为“劳务费”。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陈述,2016年承接了南京汇和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包工头提供了上述徐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工程款,你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所有施工费用。你单位就上述陈述提供了情况说明、记账凭证、银行日记账、银行流水,无其他相关资料。你单位基本账户2016年3月-2018年5月的银行流水中未发现与徐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提取现金的具体用途。且你单位提供的包工头电话已停机,无法核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18﹞第28号)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980000元,应补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78768.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