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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京新秀丽箱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5 14:24 来源: 第一稽查局

南京新秀丽箱包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0〕1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告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32

联系人:茆晓燕

附件:南京新秀丽箱包行政处罚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0〕1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0〕142号

南京新秀丽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8087733847A)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上海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品名为涤纶布,价款388931.62元,税款66118.38元,价税合计455050元。你公司接受上海泓凯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涤纶布,发票的价款975128.72元,税款165771.88元,价税合计1140900.6元。 你公司接受上海泓溢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名称:涤纶布,金额68396.58元,税额11627.42元,价税合计80024元。

以上发票均为你公司因业务需要在网上联系了一蔡姓卖家购买了生产箱包所需涤纶布,在对方送货上门后,按对方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买材料费用,并从对方取得上述发票,在网上验证发票真伪后入账。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做进项税抵扣,并分别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以上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补征2015至2016年度增值税243517.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得规定,根据国发〔1986〕50号文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苏政发〔2011〕3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补征2015至2016年度城建税12175.89元,教育费附加7305.5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870.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应补2015年企业所得税44079.11元。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170589.71元。应补2017年企业所得税18778.36元。共计补交企业所得税233447.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拟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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