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1〕1001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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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1〕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税二稽罚告〔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二稽罚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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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承包淮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工程,工程名称:##小区小区道路,地坪,景观,主体亮化,绿化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完工交付,最终决算价1153万元。你单位对上述营业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46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9383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609.32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合计225847.1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