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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服装饰品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81

联系人:张镔、陈秀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418号

南京##服装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7005767)

我局(所)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7月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虚开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北京##沃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11010##66491)2015年8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100152130,发票号码01646118、01646119,金额196580.34元,税额33418.6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证实,以上2张发票为北京博路沃克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

2、你单位取得北京##立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1##14X)2015年9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100152130,发票号码00740893、00740894,金额195811.96元,税额33288.04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结果为企业走逃,违规开具发票。

3、你单位取得北京##宇益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1101##767342)2015年1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10746850,金额99913.68元,税额16985.3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结果为企业走逃,违规开具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补征税款

1、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以上违法事实补征2015年8月增值税33418.66元,2015年9月增值税33288.04元,2015年11月增值税16985.32元,合计补征增值税83692.02元。

2、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858.44元。(83692.02×7%)。

3、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附加

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等相关规定,补征教育费附加2510.76元 (83692.02×3%)和地方教育附加1673.84元。(83692.02×2%)

4、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走逃失联,目前无法核实企业成本扣除情况,企业所得税暂时无法补征,待移送司法处理后再进一步处理。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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