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13号
案件名称 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进行虚列成本属偷税。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底收到段超转交过来的八张杭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611062- 00611069,发票价税合计927,176.00元,已于当月抵扣认证,2018年12月1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99,289.65元。 你公司2018年12月初和上门推销燃油宝原料的王XXX接洽,与他口头协调需要100万左右的货物,先送三分之一的货物过来,期间未签订购销合同。王XXX开车把货送到该公司,然后把部分货物的现金交给他。 你公司称共支付现金30万左右给王锐,但未提供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应补企业所得税79928.9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XXX49479380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XXX9479380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严海峰
处罚结果 处罚款79928.9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1-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